| 第一條 |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
| 第二條 | 本法人以資助文教事業及管理本法人所屬動產、不動產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一、興辦及督導私立義民高級中學及獎勵教育事業。 二、管理經營本法人所屬動產、不動產。 三、其他有關社會公益及教育事業之各項活動。 |
| 第三條 | 本法人之財產以寺廟褒忠亭原有之土地及地上房屋變名本法人者及其他有志者捐獻之財物為基本財產。 本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貳拾肆億柒仟貳佰伍拾柒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正。 |
| 第四條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灣省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三段360號。 |
| 第五條 | 本法人設董事及監察人如下: 一、董事二十七人。 二、監察人九人。 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改選下屆董事、監察人,並應辦理交接。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其總人數五分之一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第五條之一 |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產生依褒忠亭義民廟傳統慣例,由十五祭典區及施主派下後裔代表選定。 其選舉方式及名額依相關選舉規約辦理。 |
| 第六條 | 本法人設常務董事九人,由北、中、南區各選三人。 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中選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並綜理業務。 |
| 第七條 | 本法人設監察人九人,由各區選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
| 第八條 | 監察人負責監察本法人財產收支及董事會執行情形。 |
| 第九條 | 董事、監察人、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公出得酌支必要費用。 |
| 第九條之一 | 有犯罪、破產或無行為能力等情事者不得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
| 第十條 | 得設秘書長及秘書若干人,處理本法人事務。 |
| 第十一條 | 得聘請顧問提供專業建議。 |
| 第十二條 |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
| 第十三條 | 監察人會議每季召開一次。 |
| 第十四條 | 董事會負責財務、組織、計畫及重大決策。 |
| 第十五條 | 會議應製作紀錄並簽署。 |
| 第十六條 | 經費來源與資產運用依規定辦理。 |
| 第十七條 | 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
| 第十八條 | 本法人永久成立,解散依法律規定。 |
| 第十九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